英法院裁定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是領土(Territory)
** 2014年01月10日,英法院裁定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是領土(Territory) **
台灣不是country 領地、nation 邦、sovereign state主權國家。
台灣是Territory 領土。
2013年10月,英國根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案第194條,英國與中華台北簽署「有關林克穎引渡備忘錄」。英國引渡法分為兩類,第一是歐洲拘捕令國家,第二是表列式國家。而中華台北都不在這兩者之列,但194條規定,只要是「領土」(Territory)就適用於2003年引渡法的第二類。
英裁定台灣是領土 引渡林克穎合法 2014-01-10
〔記者項程鎮、楊芙宜/台北報導〕英商林克穎在台撞死送報生潛逃回英國被捕,昨天、前天連續兩天在蘇格蘭愛丁堡法院召開引渡法庭,代表台灣的愛丁堡檢方與林的律師麥克勞斯(McCluskey),對於台灣是不是一個「領土(Territory)」,在法庭激烈攻防,法官馬凱弗(MacIver)昨明確裁示,台灣是「領土」,就本案來說台灣具有引渡要件基礎,承認我國司法審理的法理地位。
法官馬凱弗指出,英國與台灣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顯示英國承認台灣的「領土」地位,審視相關文件資料後,本案無必要採取與英國政府不同立場與態度。
** 2014年01月10日,英法院裁定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是領土(Territory) **
台灣不是country 領地、nation 邦、sovereign state主權國家。
台灣是Territory 領土。
2013年10月,英國根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案第194條,英國與中華台北簽署「有關林克穎引渡備忘錄」。英國引渡法分為兩類,第一是歐洲拘捕令國家,第二是表列式國家。而中華台北都不在這兩者之列,但194條規定,只要是「領土」(Territory)就適用於2003年引渡法的第二類。
英裁定台灣是領土 引渡林克穎合法 2014-01-10
〔記者項程鎮、楊芙宜/台北報導〕英商林克穎在台撞死送報生潛逃回英國被捕,昨天、前天連續兩天在蘇格蘭愛丁堡法院召開引渡法庭,代表台灣的愛丁堡檢方與林的律師麥克勞斯(McCluskey),對於台灣是不是一個「領土(Territory)」,在法庭激烈攻防,法官馬凱弗(MacIver)昨明確裁示,台灣是「領土」,就本案來說台灣具有引渡要件基礎,承認我國司法審理的法理地位。
法官馬凱弗指出,英國與台灣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顯示英國承認台灣的「領土」地位,審視相關文件資料後,本案無必要採取與英國政府不同立場與態度。
法部︰承認台灣是政治實體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領土」一詞等於承認台灣是政治實體,有當事人能力,可在英國打官司;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前所長陳荔彤教授表示,英國對於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故意以「領土」一詞,代表一個可以被承認的政治實體,卻沒被英國承認的國家,英國引渡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縱然是沒有外交關係的「領土」,也可以引渡。
昨開庭時,林的律師麥克勞斯即對法官表達異議,質疑台灣法務部提出的引渡請求書有瑕疵,引渡庭對此干擾程序的訴訟技巧,一度休庭半小時檢視相關文件。
法官馬凱弗宣布認定台灣為「領土」後,引渡庭開始進入實質審理,審酌林在台灣接受審理過程,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有無受到歧視與迫害。
據指出,前天開庭時,馬凱弗已透露心證指出,台灣的正式國號為中華民國,原本在聯合國有席次,但後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並非從未是聯合國會員國,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就是對台灣的政治實體地位的承認。
律師提出質疑 法庭激烈攻防
林的律師則質疑台灣的地位,指台灣不是「領土」,英國與台灣沒有正式邦交,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即使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並不足以證明台灣就是「領土」,因此林不應被引渡。
愛丁堡檢察官則指出,英國與台灣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不代表台灣不是「領土」,英國內政部是在接受台灣的法理地位後,才會依據二○○三年英國引渡法規定,與台灣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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