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中國 (10) 中華台北 (4) 支那 (4) 日本 (3) 出兵 (2) 台海 (1) 台灣 (2) 台灣民政府 (1) 台灣民間 (2) 台灣地位 (24) 台灣自治 (1) 防衛 (2) 武器 (1) 爭議 (1) 流亡政府 (1) 美國 (22) 英國 (1) 香港 (2) 家書 (1) 航母 (2) 馬英九 (1) 陸戰隊 (1) 麥帥 (2) 開鑼公報 (1) 新南群島 (1) 新聞 (1) 解密 (4) 臺灣關係法 (6) 蔡英文 (2) 聯合國 (4) 韓戰 (1) AIT (5) ECFA (1) MOU (1) TPP (3) WTO (1)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英法院裁定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是領土

2014年01月10日,
英法院裁定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是領土(Territory)
** 2014年01月10日,英法院裁定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是領土(Territory) **

台灣不是country 領地、nation 邦、sovereign state主權國家。

台灣是Territory 領土。

2013年10月,英國根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案第194條,英國與中華台北簽署「有關林克穎引渡備忘錄」。英國引渡法分為兩類,第一是歐洲拘捕令國家,第二是表列式國家。而中華台北都不在這兩者之列,但194條規定,只要是「領土」(Territory)就適用於2003年引渡法的第二類。

英裁定台灣是領土 引渡林克穎合法 2014-01-10

〔記者項程鎮、楊芙宜/台北報導〕英商林克穎在台撞死送報生潛逃回英國被捕,昨天、前天連續兩天在蘇格蘭愛丁堡法院召開引渡法庭,代表台灣的愛丁堡檢方與林的律師麥克勞斯(McCluskey),對於台灣是不是一個「領土(Territory)」,在法庭激烈攻防,法官馬凱弗(MacIver)昨明確裁示,台灣是「領土」,就本案來說台灣具有引渡要件基礎,承認我國司法審理的法理地位。

法官馬凱弗指出,英國與台灣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顯示英國承認台灣的「領土」地位,審視相關文件資料後,本案無必要採取與英國政府不同立場與態度。

法部︰承認台灣是政治實體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領土」一詞等於承認台灣是政治實體,有當事人能力,可在英國打官司;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前所長陳荔彤教授表示,英國對於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故意以「領土」一詞,代表一個可以被承認的政治實體,卻沒被英國承認的國家,英國引渡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縱然是沒有外交關係的「領土」,也可以引渡。

昨開庭時,林的律師麥克勞斯即對法官表達異議,質疑台灣法務部提出的引渡請求書有瑕疵,引渡庭對此干擾程序的訴訟技巧,一度休庭半小時檢視相關文件。

法官馬凱弗宣布認定台灣為「領土」後,引渡庭開始進入實質審理,審酌林在台灣接受審理過程,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有無受到歧視與迫害。

據指出,前天開庭時,馬凱弗已透露心證指出,台灣的正式國號為中華民國,原本在聯合國有席次,但後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並非從未是聯合國會員國,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就是對台灣的政治實體地位的承認。

律師提出質疑 法庭激烈攻防

林的律師則質疑台灣的地位,指台灣不是「領土」,英國與台灣沒有正式邦交,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即使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並不足以證明台灣就是「領土」,因此林不應被引渡。

愛丁堡檢察官則指出,英國與台灣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不代表台灣不是「領土」,英國內政部是在接受台灣的法理地位後,才會依據二○○三年英國引渡法規定,與台灣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

轉貼: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456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